close

  中新網北京8月7日電 (記者 李曉喻)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7日發佈《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對發佈轉載時政類新聞的公眾賬號作出詳細規定。
  規定要求,新聞單位、新聞網站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發佈、轉載時政類新聞,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的非新聞單位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轉載時政類新聞。其他公眾賬號未經批准不得發佈、轉載時政類新聞。
  規定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原則,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後註冊賬號。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註冊賬號時,應與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
  規定還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開設公眾賬號,應當經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審核。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人民團體開設公眾賬號,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滿足公眾需求。
  規定還包括了其他事項。該規定自發佈日起實行。(完)  (原標題:網信辦發佈十條規定規範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q06cqptk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